开办幼儿园需要哪些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4)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幼儿园儿童的体检项目提出补充要求。设立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作出决定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